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在监控贷款用途方面,《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此外,在合理确定利率方面,《通知》明确,“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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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监控仍存漏洞
记者先是下载了一家主打消费金融且已获得当地银保监局发出金融许可证的某小额贷款公司APP,然后经过输入个人信息、面部核实身份、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订相关协议等一系列操作后,系统不到10分钟便显示出额成功——可用总额度(可消费)7.11万元,含可借现金(可提现)3.555万元,两种类型的贷款均为日利率0.06%,年化利率21.6%。
记者随后与该小贷公司线上、热线客服沟通中发现,虽然记者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里明确标有借款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的字样,但实际操作起来,该公司对于资金用途的监控仍存漏洞。例如,借款人单日提现满2万元小于5万元的,在提现当时就会决定是否需要上传发票,需要上传时只有首页提示,只要没有上传发票,首页提示一直有,但是贷款可以正常提取。单日提现金额大于等于5万元的,必须上传支付凭证,否则不能提取。但若借款人当月提前结清欠款(提现部分欠款),则无需上传消费凭证。也就是说,只要借款人提前还款,在资金用途方面可变更的空间就变大。
当记者多次提及“借款是为了炒股”时,线上客服只是重复说,“若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资金,或未提供相关消费凭证,该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剩余贷款金额”;而热线客服则表示,“如果提前结清欠款,就不查借款人借款用途,至于后期是否还需要审查以系统显示为准”。
此后,记者下载了另外一家官网显示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小额贷款公司App,在阅读并同意相关协议且填写个人信息后,系统显示“可借额度计算中”。2小时后,一名自称是该公司工作人员的人打电话向记者核实相关信息,在咨询记者借款用途时,记者回复“主要用于炒股”。随后,对方仔细咨询了记者入市时间、盈亏情况及希望借款额度,记者一一回复后,对方表示,“24小时内,会有短信提醒贷款申请审核情况”。当日下午7时左右,记者收到该公司发来的一条写有“您在我司的贷款申请未通过”的信息。不过,考虑到申请表格上需要填写贷款人的工作单位及职位,记者进行了如实填写,最终未通过理由究竟为何目前并没有明确说法。
对此,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加强监管,对借款人还清借款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的相应凭证作出相应的规范与要求;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水和相应凭证等在内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监管,监督借款人,避免贷款资金的终端使用不符合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小贷公司要规范化经营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曾于8月20日表示,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修订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过,对于该上限是否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市场目前尚有争议,从此前的司法判例来看,金融机构也要受到类似利率上限约束。
记者注意到,以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低于上文提到的某小额贷款公司给出的年化利率为21.6%的贷款。
对此,朱奕奕认为,监管层应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并对相关合同中的利率予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据《通知》和《规定》合理确定利率,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根据《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尽可能地调整并降低贷款利率。
“监管部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是引导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避免过度嵌套融资和推高融资成本,从而引发局部性金融风险发生。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要更规范化经营,注重服务定位,赚慢钱而不是赚有风险的快钱,开正门、堵偏门,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