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直播带货业态全面爆发。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电商直播超400万场。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0亿,较2018年底增长1.63亿,占网民整体的62%,预计2020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将达到9000亿元以上。在北京市,2020年上半年,全市重点电商企业开展直播带货600余次,带货销售额约8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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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乱象危害消费者利益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黄伟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直播乱象主要还是由以下因素导致:一是利润高,回报高,一些不法平台为了谋取利益纵容这些现象;二是违法成本低,被发现概率小。
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陈文明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直播刷单炒作信用等问题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黄伟看来,直播乱象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带来了非常不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有些行为甚至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对于行业本身来说,这种乱象会使用户流失,政策变得严苛,长久而言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介绍,《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陈文明表示,刷客帮助刷单,导致消费者对网店的信誉产生了误解,没有了解到真实的情况,可能造成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因为,刷单让消费者在无法了解真实情况下的交易,卖家的商品可能远远低于买家的预期,商品与买家的付出完全不对等,消费者基本的公平交易权无法保障。
陈文明进一步指出;“刷客们已经成为卖家欺诈消费者的帮凶,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的责任。刷单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对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网店构成不正当竞争。”
监管新规引领行业良性发展
7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意见稿》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直播平台的良好秩序,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意见稿》从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以及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市场监管等几个方面进行规范指导,其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是多部法律规范的融合。
“该《意见稿》对直播平台的相关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化、直播行为更加规范化、违法直播查处法律依据更为明确,有利于促进平台的良性运作。”陈文明说,首先明确了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分别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网络平台参与宣传推广时候的责任、商品经营者法律责任及主播的法律责任。其次明确了网络直播行为规范,分别从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规范广告发布审查及规范广告代言。此外还明确了依法查处直播违法行为。分别从信用炒作、消费侵权、不正当竞争、质量违法、食品安全违法、广告违法及价格违反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明确。
陈文明表示,此次发布的《意见稿》,对直播平台以后的良性发展起到了规范引导积极作用,在市场监督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直播行业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挥更大市场经济价值。
黄伟表示,《意见稿》针对违反电商法中的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等行为明令禁止;同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重点查处,对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总体上说,是监管层面正式针对直播行业的一个监管方向和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未来还需进一步明晰和完善
事实上,此前广电总局曾下发通知,要求网络直播带货既要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也要符合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相关规定,而且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中国商业联合会制定发布了《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将执行;已经在7月实施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对直播电商中主播、商家、直播平台的相关行为都作了全面的明确的定义和规范。
在陈文明看来,重要的环节还是在于监管和实施。其中包括行业自律、平台自律、商家自律、主播自律,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根据目前《意见稿》的内容,接下来从行业长远发展考量,陈文明建议:一方面对主播平台的监管力度应当加强、对于各方主体责任要严格要求,处罚力度还需要加大。另一方面,要完善多渠道举报维护权益途径,对于举报的违法行为快速处置,一经查实严厉打击。此外,要进一步完善平台的行政审批准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估,对于投诉举报信用度差的平台进行限期整改、直至列入失信黑名单。
黄伟认为,造成直播乱象的原因,一是与我国在网络直播监管过程中,偏重事后监管,忽视事前和事中监管有关。从事后监管来看,事后监管是我国对于互联网直播监管的主要手段,如约谈、罚款、责令整改、关停、吊销营业执照等,机关部门同样主要通过人工抽查、网民举报、记者暗访等方式来发现违法违规现象,这样的查处效率较低,而且检查是在这些不良内容已经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能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
二是多头监管导致的监管合力无法形成。从主管部门来看,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对互联网直播均具有管理权限,这就容易出现执法细则、标准不完善,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导致直播监管一直存在着难点和盲点,也会造成多头监管变成无人管的问题。
黄伟建议,要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管,充分提高监管的技术水平,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有效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一批有典型意义的违规案件。